最近幾年看了很多周遭的離婚案例,
特別是球友的官司,讓筆者真的感嘆在台灣離婚真的不容易。
因此看到類似這種早就夫妻失和的婚姻官司,
筆者其實不會像報紙或者留言一樣,認為錯都在小三和男人的錯。
不過民法就是這樣規定,如果你們是真心相愛,就接受和忍耐吧。
反正幾年後大家就忘了。
如果這樣能造就一對佳偶,人生苦短,筆者是支持兩位的。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7/9546045
元配或者是吃瓜群眾已經在網路社團和threads大量轉載了,
聽說男方也有發文聲明書。
新聞寫法總是比較批判小三和出軌的一方,
不過這次判決書比較有意思,
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。
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NDV,115%2c%e8%a8%b4%2c593%2c20260522%2c1
摘錄一下被告的答辯。
2、經查,原告雖主張其遭被告之行為侵害,然原告與配偶之感情,於認識被告前,雙方已多有齟齬。因原告配偶當初前往偏鄉服務,原告雖一開始表示願意跟隨原告配偶前往,然後續一直持續抱怨係因原告配偶調動之關係,導致自己的職涯遭中斷,其有諸多犧牲…等等抱怨,導致兩人關係持續緊張。且原告個性強勢,經常主導家中大小決定,不給丈夫反駁的機會,甚至沒來由即對丈夫加以批評、責難,令原告丈夫亦深感挫敗。後續原告丈夫於113年認識被告後,兩人因同有感情上挫折而有所共鳴,互相理解。實際上原告與配偶之感情本有裂縫。
3、在被告與原告配偶交往後,並未命原告配偶不顧家庭,原告配偶仍持續負擔原告家庭各項生活開銷(約每月35,000-40,000元);另被告不僅贈與陳國偉幼子幼稚園畢業禮物,亦考量陳國偉因負擔家用而入不敷出的狀況,遂於113年10月開始借予原告配偶陳國偉每月1萬元以負擔原告家庭家用。原告所陳關於控訴被告煽動陳國偉封鎖原告、與原告離婚甚至回家探視小孩等行為均屬不實,其對話、錄音多為原告配偶陳國偉應對原告時之陳述,此部份為兩人間情緒之爭執,與被告無涉。
說實話,筆者覺得如果被告屬實,男方其實還蠻有情有義。
每個月給35k,應該屌打很多那些離婚之後就積欠的贍養費的男女。
被告還補貼男方生活費以及贈送原告的小孩畢業禮物,
真的是奇女子。
傳新聞給筆者的友人b更表示,這種女主任實在太棒了,他也希望遇到一個。
就是因為在台灣只要一方不肯放手,離婚真的太難了,
所以才一堆這種新聞。
這種新聞其實十之八九夫妻早就失和,
畢竟不是每個男人都是聖人、都管的住小頭,
正常的男人都要性愛和激情好嗎?
看新聞時候會覺得是渣男和狐狸精小三,但有時或許不是我們看新聞那麼簡單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